业主以开发商存在建造问题为由拒绝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义务,缺乏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
原告A物业公司系一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16年10月13日,该小区的开发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费按房屋面积收取,房屋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物业费由某某公司承担,房屋交付后所发生的物业费由业主承担;业主应于入住之日起交纳,按年交纳,每月每平方0.96元。被告滑某系小区**栋**单元**号业主,房屋面积为90.82㎡。2020年5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费按面积预先交纳,住宅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0.96元,在第一次交纳物业费的时间10日前交纳下一年度的物业费,逾期不交,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款的5‰支付违约金。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原告交纳的物业费至2022年5月19日,之后的至2024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2737元经原告催要至今没有缴纳。
被告滑某在庭审中辩称在小区开发期间,开发商未按图纸所规划的配套设施进行安装,将变压器安装在其窗户下,严重的噪音对其生活造成困扰,其多次找物业协商均未果,并非其无理由拒交物业费。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依据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全面履行了物业的管理、服务,而被告接受了A公司的服务后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而被告未依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原告的请求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辩称的开发商将变压器安装在被告房屋附近,噪音影响到了被告的生活,因此而不缴纳物业费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如果该变压器的安装,不符合规划、设计等,其应该向开发商主张权利。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案例启示
房屋买卖和物业服务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房屋买卖关系在业主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产生,物业服务关系在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产生,主体不同,二者不可混为一谈。如业主对房屋相关设施安装、规划变更等建造问题有异议的,应在房屋验收、交付等时间向开发商提出,但此问题并非物业服务企业所造成,业主并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本案中,法院确认房屋建造开发期间变压器安装位置问题并非物业服务企业造成,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应服务后,业主应交纳物业费。进一步明晰业主、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业主的相似主张提供了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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